編號 26
課程名稱 機車維修班(已結訓)
課程日期 106年8月28日至106年10月31日
課程時間 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
時數 360
課程詳細資訊 機車基本認知、就業市場趨勢分析、性別平等、求職技巧、機車基本維修認識、輔助性工具使用與保養、機車引擎種類解析、機車基本構造與實務操作、機車電機構造與實務操作、車身覆蓋、如何補胎、火星塞更換、速度線更換與調整、前、後煞車線更換與調整、加油線更換與調整、前煞車來令片更換與調整、後煞車來令片更換與調整、碟式煞車來令片更換、輪胎更換、內胎更換、望眼式三角台更換、前叉珠碗更換、更換驅動鏈條、更換前輪軸承、更換齒盤、前、後避震器更換、機油、齒輪油更換、空氣濾清器更換及水油濾網清洗、頭燈、遠近燈開關及燈泡、煞車燈開關及燈泡、方向燈開關及燈泡、喇叭開關及起動開關、更換無內胎輪胎(含氣嘴總成)、更換後輪鼓式煞車來令片總成、更換碟式煞車總泵及煞車軟管、更換碟式煞車來令片及煞車分泵、更換汽缸蓋(頭)、汽缸、活塞及活塞環等構件、更換汽缸蓋(頭)、凸輪軸及正時齒輪(鏈輪)、拆裝變速移位機構及變速齒輪組、更換V 型(皮帶式)無段自動變速機構構件、更換離合器磨擦片與離合器自由間隙調整、檢查及調整引擎氣門間隙、更換空氣濾清器濾心、調整怠速及檢查廢氣、檢查汽油噴射引擎構件與使用診斷儀器、更換汽油噴射引擎燃油泵總成、更換發電機總成及測量充電電流、電壓、測量、更換點火線圈及火星塞、測量、更換頭燈開關及燈泡、測量、更換煞車燈開關及燈泡、測量、更換方向燈開關及燈泡、更換前輪避震器、更換車身覆蓋、使用量具、二行程引擎之拆裝、四行程引擎之拆裝、全車拆裝、交車任務、噴射引擎之故障排除、車行實習、術科模擬及測驗。
上課位置 本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台中市北屯區旅順路二段354號
費用 0
報名網址 https://www.taiwanjobs.gov.tw/Internet/index/index.aspx
注意事項 ◆招訓對象:年滿十五歲(含)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術不足、有興趣、有意願、肯學習及有迫於習得此一技術之失業者,並不得招收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自營作業者或在職者參訓(報名參訓須以結訓後直接就業為目標,無就業意願或有升學計畫者請勿報名)。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6 年8 月21 日23:59 截止,並於106 年8 月23 日下午2 時公開辦理甄試,經甄試錄取後通知錄訓上課;甄試:口試、筆試(選擇題)。 ◆就業方向: 1.受僱於機車行機車維修技術人員 2.受僱於相關行業,如:機車零件製造廠、機車材料行…等 3.自行創業。 ◆訓練費用: 1.具就業保險人身份之失業者或特定對象身份者,訓練費用”全額補助”(免自負額) 2.一般身份者:【從未有勞保加保記錄或只有單一勞保加保記錄(僅只有職業工會、農會、 漁會、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之勞保加保記錄)】政府補助80%,個人自負20%訓練費用新台幣$6,600 元整。 報名應繳:填寫報名表並繳交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2.二吋半身近照二張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部分)4.特定身份者需繳交特定身份證明文件。 ◆結訓證明: 1. 學員完成全期訓練,並經測驗合格者發給結訓證書,並輔導就業。 2.如受訓期間請假及缺曠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百分之8(含)或曠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百分之4(含)以上者,得不發給結訓證書(但因不可預期之事由,經專案核定得繼續參訓者,不在此限。) ◆報名方式: 1.網路報名:請至→ 臺灣就業通網站 - https://www.taiwanjobs.gov.tw/ → 找課程 → 輸入課程代碼【 108068 】立即報名。 2.現場報名: 請至【台中市機踏車修理業職業工會】現場報名地址:台中市中區中山路317 號,電話:04-22279716。
發布時間 2018-10-22 14:52:24
備註 ●報名學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錄訓:
◆報名班次之報名截止日尚處於前次結訓班次之訓後90 日就業輔導期間。
◆開訓日前1 年內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且因請假、曠課時數或其他可歸責於學員事由而被退訓。
◆開訓日前2 年內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含中途離、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者)。
◆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含)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含中途離、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
者),且於提前就業或結訓後九十日內均無就業效果或紀錄。但可提供開訓日前二年內確有投保
勞工保險(不含職業工會、農會、漁會及公法救助關係領取津貼之保險者)之受僱事實證明文件者
,不在此限。
◆不予錄訓之參訓歷史統計範圍,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外或補助(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身
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專班)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或班次為限。
●費用包含教材書籍、講義等,無須再繳任何費用,訓練期間並享有勞工保險(職訓保)。
●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特定對象、外籍配偶或大陸地
區配偶身分之甄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
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逾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訓練單位應依筆
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訓,如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
未參加筆試及口試者,一律不予錄訓。
 已報名繳費學員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未於開訓前申請者,已繳交之
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班外,一律不予退還。
●職訓生活津貼補助對象: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者:應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
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需於報名時提示「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方可申領。受訓期間,由勞工保險局每月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
發給,最長補助六個月,如中途離訓或退訓者,由訓練單位通知勞工保險局停止發放。就業保險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請領職訓生活津貼。
2.特定對象之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年滿45 歲至65 歲之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
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二度就業婦女、更生受保護人、持有效居留證之外籍配偶與獲准依親居
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配偶、長期失業者及失業之家庭暴力及性侵被害人):請於報名時
主動告知身分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俾於錄訓後由訓練單位彙整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
署提出申請,詳細申請辦法及資格請洽各公立就業中心(非自願離職者、長期失業者)或培訓單位
(其他特定對象)。
★補助限制: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不得
領取。但前項人員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
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申領職訓生活津貼。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
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若同時具有非自願性離職(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申請身分者,應優先請領就業
保險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符合申請條件者,2 年內合併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6
個月為限;申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1 年為限。
*領取津貼者有不實領取或經原發給津貼單位撤銷、廢止、終止津貼給付時,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
且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
*申領期間,若經查證發現有工作事實或參加勞工保險者,依規定請學員辦理退訓並停止發放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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