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重要通知請務必詳閱 |
|
|
2025-01-24 11:23 |
健保署重要通知請務必詳閱 一、以適法身分投保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參加職業工會身份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健保分類為第2類被保險人﹞;續依本法第11條規定,受僱於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等單位﹝健保分類為第1類被保險人﹞,依規定第1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2類被保險人,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 案例說明: 1.馬修白天在魔法烘培有限公司(第1類被保險人)擔任奶油泡芙銷售業務人員,晚上則在肌肉機車行(第2類被保險人)擔任維修技師,依本法規定,第1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2類被保險人,因此馬修應主動盡快將職業工會的健保做轉出(勞保可二邊都加保),以適法身分投保於魔法烘培有限公司。 2.諭吉一畢業後,順利在愛屋家事清潔有限公司(第1類被保險人)上班,原本健保依附在媽媽福澤底下,依本法規定,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因此諭吉應主動將以眷屬身分加保於媽媽福澤底下之健保盡快轉出,以適法身分投保於愛屋家事清潔有限公司。
二、覈實申報投保金額 ■依本法第20條、2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受僱者以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本業自營作業者以執行機車修理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 ■健保署將以112年度財稅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相比較,取大者為投保金額調整計算基礎並查核(查核說明請詳看附圖)。符合健保局查核條件者,於114年3月底前主動申報調整投保金額,且不低於112年月平均所得者,則予以排除在114年度的查核名單外(即免補繳)。
案例說明: 洛伊德投保於台中市機踏車修理業職業工會,112年投保金額26,400元,每月自付健保費819元,健保署114年執行投保金額查核時發現,洛伊德112年度薪資所得總額100萬元、執行業務所得2萬元。因此以薪資所得100萬元,除以16個月,為62,500元,應投保63,800元,且每月自付保費1,979元,若洛伊德在114年4月底前主動申報調高投保金額,則排除在114年度的查核名單外。若洛伊德未主動申報,則需補收112年度投保金額63,800元健保差額13,920元((1,979元-已繳819)*12個月)
️以上案例僅為簡單舉例,若會員有公文所述的類似情形,請來電工會做詳細的詢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