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重要通知請務必詳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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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10:34 |
健保署重要通知請務必詳閱 一、以適法身分投保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參加職業工會身份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健保分類為第2類被保險人﹞;續依本法第11條規定,受僱於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等單位﹝健保分類為第1類被保險人﹞,依規定第1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2類被保險人,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
案例說明: 1.馬修白天在魔法烘培有限公司(第1類被保險人)擔任奶油泡芙銷售業務人員,晚上則在肌肉機車行(第2類被保險人)擔任維修技師,依本法規定,第1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2類被保險人,因此馬修應主動盡快將職業工會的健保做轉出(勞保可二邊都加保),以適法身分投保於魔法烘培有限公司。 2.諭吉一畢業後,順利在愛屋家事清潔有限公司(第1類被保險人)上班,原本健保依附在媽媽福澤底下,依本法規定,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因此諭吉應主動將以眷屬身分加保於媽媽福澤底下之健保盡快轉出,以適法身分投保於愛屋家事清潔有限公司。
二、覈實申報投保金額 ◆依本法第20條、第21條規定、同法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及衛生福利部114年11月25日衛部保字第1141260521號釋示,受僱者以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本業自營作業者以執行機車修理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 ◆健保署將以113年度財稅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相比較,取大者為投保金額調整計算基礎並查核(查核說明請詳看附圖)。符合健保局查核條件者,於115年3月底前主動申報調整投保金額,且不低於113年月平均所得者,則予以排除在115年度的查核名單外,否則仍列入為115年度查核對象。 |




















